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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农民的住院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07-08-08 21:44:00   来源 :    作者:   点击:

  1、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住院费用150-3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45%;住院费用3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偿比例为55%。 

2、县以上(不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住院费用500-3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30%;住院费用3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偿比例为40%。 

3、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孕产妇在县内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单病种定额收费。对平产每人次定补100元,符合剖腹产指征的剖腹产按住院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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