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人死亡后,必须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
二、涉及纠纷和刑事案件的死亡病例必需在6小时内完成死亡病例讨论。须尸检的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2周。
三、参加死亡病例讨论的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四、死亡病例讨论程序: 1、讨论前经治医师必须完成死亡记录。 2、讨论时经治医师汇报病情摘要、治疗经过、死亡原因。 3、讨论内容应包括: (1)诊断;(2)治疗;(3)死亡原因;(4)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五、死亡讨论记录: 1、各科建立专用死亡讨论记录本,在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时,指定人员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 2、死亡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主管院长或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 3、经治医师根据讨论发言内容进行综合整理,经科主任或主持人审阅签字后,附在病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