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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做这八种事是犯罪
发布时间:2017-02-24 10:10:32   来源 : 鹤峰县中心医院   作者:覃玉英   点击:

        近年来,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大环境下,消费服务指数直线攀升,人们对医疗服务的要求部分超出了领域范围和当今技术高度,且肆意发泄个人不满,暴力伤医、损坏国家财产的事件屡见不鲜,这些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当今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绝不会容忍有任何犯罪行为滋生。201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下发了《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已经明确不仅医闹、伤医是犯罪行为,而利用互联网等媒体恶意炒作,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医务人员均构成犯罪,并明确了在医疗机构内发生以下八种行为皆为犯罪行为,必须严惩。
        一、聚众打砸、任意损毁占用医疗机构财物,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致使医疗业务无法进行的;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违规停尸、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封堵大门、阻塞交通,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液、妨害传染病防治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
       五、依法惩治故意伤害、杀害医务人员,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医务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六、无端猜疑、蓄意发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
       七、以不特定的医务人员、就诊患者为侮辱、威胁、殴打、伤害、杀害对象,危害医疗场所公共安全的;
       八、利用互联网等媒体恶意炒作,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医务人员,挑拨医患矛盾,引发涉医突发案件、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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