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规程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高新设备 > 操作规程 > 正文

壁式医用负压吸引器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5-01-18 14:26:23   来源 :    作者:   点击:

一、操作前准备

设备检查

  1. 检查负压吸引器的外观,确保外壳无损坏、无裂缝。查看负压表指针是否能灵活转动,指针应在“0”刻度位置。
  2. 检查吸引管道连接是否紧密,无松动、漏气现象。管道应无扭曲、堵塞,保持通畅。
  3. 检查吸引瓶,确保其密封良好,瓶体无破裂、漏水。瓶内清洁无异物,必要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4. 将吸引管道的一端与壁式负压吸引接口紧密连接,另一端与吸引瓶的进气口相连,再将吸引头与吸引瓶的出气口连接,确保整个连接系统密封良好。

患者评估

  1. 了解患者的病情、意识状态及合作程度,向患者或家属解释使用负压吸引器的目的、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取得患者的配合。
  2. 评估患者的呼吸道或伤口情况,确定吸引的部位、深度和时间。

二、操作步骤

调节负压

  1. 打开壁式负压吸引器的开关,此时负压表指针会开始上升,显示当前的负压值。
  2. 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耐受程度,旋转负压调节旋钮,调节负压大小。一般成人吸引负压调节在 40.0 - 53.3kPa(300 - 400mmHg),儿童应适当降低负压,调节在 26.7 - 40.0kPa(200 - 300mmHg)。调节时要缓慢旋转旋钮,同时观察负压表指针的变化,直至达到所需的负压值。

连接吸引装置

  1. 将合适的吸引头(根据吸引部位选择,如吸痰管用于呼吸道吸引,伤口吸引管用于伤口引流等)连接到吸引管道末端。
  2. 在进行吸引操作前,可先将吸引头放入无菌生理盐水中,启动吸引器,检查吸引效果,确保吸引装置工作正常,吸引头通畅无堵塞。

实施吸引

  1. 呼吸道吸引(以吸痰为例)
    • 协助患者将头偏向一侧,昏迷患者可使用开口器或压舌板帮助打开口腔。
    • 戴无菌手套,将吸痰管前端插入患者口腔或鼻腔,动作要轻柔、迅速,避免损伤黏膜。当吸痰管插入至适当深度(一般口腔吸痰深度约 10 - 15cm,鼻腔吸痰深度约 15 - 20cm)后,开启吸引器,边吸引边旋转吸痰管,缓慢向上提拉,以吸净痰液。每次吸痰时间不宜超过 15 秒,以免引起患者缺氧。
    • 吸痰过程中要密切观察患者的面色、呼吸、心率等生命体征,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操作。
    • 吸痰完毕后,将吸痰管退出,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吸痰管,以清除管内痰液,防止堵塞。
  2. 伤口吸引
    • 对伤口周围皮肤进行常规消毒,铺无菌纱布。
    • 将伤口吸引管轻轻放置在伤口合适位置,确保吸引管的侧孔充分接触伤口渗出物,但避免压迫伤口组织。
    • 开启吸引器,观察伤口引流情况,记录引流液的颜色、量和性质。

三、注意事项

  1. 吸引过程监测
    • 在吸引过程中,要密切观察患者的反应,包括面色、呼吸、心率等生命体征的变化,以及吸引效果。如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发绀、心率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止吸引,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 注意观察吸引瓶内液体的量,当瓶内液体达到瓶体的 2/3 满时,应及时倾倒,防止液体反流至吸引管道和负压源。
  2. 防止感染
    • 整个吸引操作过程应严格遵守无菌原则。吸引用物如吸痰管、伤口吸引管等应一次性使用,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吸引瓶及连接管道应定期更换、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 操作前后,操作人员应严格洗手或进行手消毒,避免将病菌传播给患者。
  3. 特殊情况处理
    • 如果在吸引过程中出现吸引不畅或堵塞现象,应立即关闭吸引器,检查吸引管道和吸引头,清除堵塞物。可将吸引头放入无菌生理盐水中反复冲洗,直至通畅后再继续吸引。
    • 若负压突然消失或不稳定,应检查壁式负压吸引接口、吸引管道连接是否松动,负压调节旋钮是否正常,及时排除故障。如无法解决,应立即更换吸引装置,确保患者的治疗不受影响。

四、操作后处理

停止吸引

  1. 吸引操作结束后,先关闭吸引器开关,再将吸引头从患者处移开。
  2. 将吸引头与吸引管道分离,妥善处理吸引头(如按医疗废物丢弃)。

清理与消毒

  1. 倒空吸引瓶内的液体,用清水冲洗干净,必要时使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后,再用清水冲洗晾干备用。
  2. 取下吸引管道,按照医院的消毒规范进行消毒处理,可采用浸泡消毒或环氧乙烷灭菌等方法,消毒后妥善保存,以备下次使用。

设备复位

  1. 将负压调节旋钮旋至“0”刻度位置,关闭壁式负压吸引器的开关。
  2. 整理好设备周围的物品,保持操作环境整洁。
Copyright©2016 鹤峰县中心医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鹤峰县容美镇城墙路18号 邮编:445800 电话:0718-5282450
鄂ICP备16011281号 鄂公网安备42282802000109号 鹤卫计网审[2016]1号-1